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送強制戒治,並於嗣後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然扣案之海洛因0.三公克屬首開條例規定之毒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云云。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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