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七號
原告三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居甲○○住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