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柒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以南市警刑偵字第一三一號移送之安非他命0.七公克(含袋重),係該分局警員於同年三月二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台南市○○路○段○○○巷○○○號所查獲,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云云。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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