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丁○○住
丙○○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