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羅小字第1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其中新臺幣柒萬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
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費用180元,合計1,180元,
並應由被告負擔。又本判決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職
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