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725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