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小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
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