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
九二九、四二七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公訴人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函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一六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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