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請人 黃馬慶萍

相對人 黃克謙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0,26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5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8,568元

由聲請人預納。

查詢手續費

1,700元

同上。

合計

120,268元

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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