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請人 呂怡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1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6
1000
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2
1000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8
1000
00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3
1000
006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9
1000
007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3
90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