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