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七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十三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十七號),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