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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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罰執字第一00五號、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受刑人逃匿,爰檢附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三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該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四八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八九號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拘票、送達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為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審核上情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