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二四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只因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只,因毒品殘渣與塑膠袋無從析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