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正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