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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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 黃玉青 被告 黃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9年8月25日上午9時52分、99年12月13日下午5時29分、99年12月13日下午5時34分,以代號「Victoria」於醫聲論壇網站上發表「一ㄍ會計師除了照3餐上論壇道是非,做特殊額外附加服務之外,沒啥正經事好做嗎?爭議文粉多都是這位胸襟寬大ㄉ醫師娘傑作ㄝ」、「黃玉青ㄉ宜特會計師事務所門可羅雀所以進來魚目混珠」、「所以這是黃玉青怕遭到妒忌,所以另外設Ange
l使者ㄉ目的ㄇ」等言論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以每一言論內容新臺幣(下同)1萬元計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等語。
三、經查,原告於100年5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前,業以被告有發表上開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於101年4月7日、同年月17日向本院提起101年度訴字第98號、第6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業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是原告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就上開言論內容部分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王兆飛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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