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18號聲請人 白博全 上列聲請人白博全因與相對人 蕭惟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白博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