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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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82號原告 陳達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泉 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陪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