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911號聲請人 鄭皓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紹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於發票日民國101年12月20日後有無向相對人提示及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