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74號抗告人 李坤鎔 相對人 劉正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2萬20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抗告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復經本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確定。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原法院以其訴為不合法,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不合。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楊熾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