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李坤鎔 原告與被告 劉正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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