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洪美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美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5,7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借款人繳款明細、借款人逾期時原告之放款利率資料,並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表示意見)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