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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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教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舒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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