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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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聲請人 鄒雙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榮輝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榮輝於聲請人提出本件民事聲請狀後之民國114年1月1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院於114年3月3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陳榮輝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件,該函於同年月5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迄未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