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葉盈足 被告 廖淑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法官劉正祥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