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賴欣姿 被告 范姜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法官葉作航法官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渝婷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