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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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賴欣姿

被告 范姜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渝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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