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債務人 張楊桂香 債務人 張永村 債務人 張鳳美 債務人 張小玲 債務人 張凱凌
一、債務人張永村、張鳳美、張小玲、張凱凌應於繼承案外人張榮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楊桂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