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交簡字第二О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三0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診斷證明書一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