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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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謝琬萍法官郭任昇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