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5號被告0000-0000.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A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0000-0000A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4月20日起執行羈押3月。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
11日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前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9月14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前項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於本院100年9月14日訊問時表示請准被告交保等語,所執理由與前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所述相同,且未提出新事證,本院業於100年6月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73號裁定理由中敘明,茲不贅析。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