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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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妨害公務、搶奪、懲治盜匪條例、妨害自由及偽造文書共六罪,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1年、10年8月、10月、8月,均經確定,各罪嗣因96年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各宣告刑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2年1月,於民國90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3734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