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雍威
       曾立威
       余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雪卿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7,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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