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7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7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劉祈明
被   告  陳寶加  原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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