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08號
原 告 黃月雲
被 告 楊卓 美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