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參拾
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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