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2號原告 楊榮 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玉華┌──────────────────────────────────────────────────────┐│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呂義楠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105年12月30日│24,140元│0000000│楊榮││1││行││││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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