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金陵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慧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金陵旅行社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6年1月13日│560,112元│HD0八五六一二│東南││1│公司陳玉蜂│分行│││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