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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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君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公司發生火災變故,薪資減少,無力繳納每月清償金額等,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實難採信聲請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故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通知聲請人應補正事項,包括減少薪資之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債務人於106年4月17日收受前開通知,嗣經本院再分別寄送於其戶籍地及任職公司,債務人分別於106年5月8日、6月7日收受前開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3月1日止,薪資收入並無減少,此有債務人任職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依此判斷,實難採信債務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