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郭臻庭 被告 陳柏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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