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81號
第2012號聲請人即被告 鄧維陞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如能以15萬元具保,則無羈押之必要,而得免予羈押;嗣因被告覓保無著,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裁定予以羈押,嗣各於同年4月9日、6月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院參酌被告涉案情節及卷內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依被告參與犯行之程度而對法院可能判決刑度之預期,可認被告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參酌被告所涉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居強盜之行為,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聲請意旨所稱家庭狀況及經濟因素,固值同情,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今本案前開羈押之原因既存,其此部分之主張即非可採。綜上,本案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吳佩玲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