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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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一三五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代理人 黃惠君 於偵查中
之指訴;⑶附條件買賣動產擔保契約書、高雄市監理處動產擔保交易證明書等件
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先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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