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七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七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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