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旭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柱 被上訴人 林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台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程式。
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回之。」。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田幸艷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