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 林雅雯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盛展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所陳報住所並由上訴人簽收,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祥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