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0號上訴人 簡坤長 被上訴人 何敦禮
何敦義 何吳璧 如 何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簡坤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計算式:(9.98+10.75+108.85)《平方公尺》《即上訴人之占有面積》×5,9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462地號之土地公告現值》=764,5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