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失業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55號原告 陳友鴻 上列原告因失業給付,對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法記載訴之聲明,與法律規定尚有未合,請參考所提供附件之訴狀參考範例記載訴之聲明後,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到院。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及所提出訴願決定書內容,若原告就前項補正訴之聲明,係針對被告102年7月15日保承行字第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函核定其應退還前已領取之失業給付、就業獎助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計新臺幣(下同)111,248元者請求撤銷,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被告勞保局,於法尚有不合,請遵期具狀更正表明被告目前名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依法補正其代表人姓名: 羅五湖 (局長)。
四、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即前開二所示被告機關函文)影本各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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