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05號聲請人 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別是編號二部分,逾期未補正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全部子女、兄弟姐妹等仍生存之最近親屬,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
二、欲聲請處分不動產之建號、地號。
三、受監護宣告人最近診斷證明書及近一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數額表。
四、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之財產清冊。
五、本件聲請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之處及其事證。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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