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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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79號原告 白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金,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㈢、以上㈠、㈡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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