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紅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62號原告 陳俊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分配紅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
553元,應徵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張志全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