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告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家均 被告 王沛清 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4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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